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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其他国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精神赔偿制度对比的总体对比

访客 2025-12-02 19:00:33 41286 抢沙发
中国与其他国家在犯罪记录封存与精神赔偿制度上存在显著差异,中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更加严格,旨在保护犯罪者的隐私权和重返社会的可能性,相较之下,一些国家可能更注重公开犯罪记录,以维护社会公正和公众知情权,在精神赔偿方面,中国近年来逐渐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强调保护个人权益,而其他国家可能已有更为成熟和具体的实践,总体而言,各国在平衡犯罪者权益与社会公正方面不断探索,形成各自独特的制度模式。

中国与其他国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精神赔偿制度对比的总体对比

 

 

 

徐鹤军

【摘    要】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6条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避免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能够平等地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使其真正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缓解轻度违法人员精神和社会压力的同时,也应该保障受害人的充分精神伤害赔偿。对比国内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精神赔偿制度,探索受害人权益与犯罪者权利之间的法制平衡。

【关 词】犯罪记录封存;精神赔偿,标准平衡

 

1 美国、英国、新家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特点、利弊和典型案例

1.1 美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特点、利弊和典型案例

美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将个人的犯罪记录从公共访问中屏蔽,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执法部门、法院或特定雇主需要时,记录仍可访问。这种记录并非完全删除,而是限制公开传播。法庭是否准许消灭犯罪记录,通常会进行衡平检验,包括考虑申请人改过自新的程度以及道德品行等因素,以权衡申请人的利益与保留犯罪记录的公共利益之间的轻重,并以有利于公共福祉的标准作出决定。[1]

表1 美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

适用情形

具体实施

未成年人犯罪

美国大多数州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采取封存或删除制度,以避免他们的错误对成年后的生活产生长期负面影响。例如,许多州规定,当未成年犯达到法定年龄后,其犯罪记录会自动封存或删除。

轻微犯罪

某些州允许轻罪或初犯的成年人申请封存犯罪记录,尤其是在犯罪与毒品、财产等非暴力犯罪相关的情况下。

无罪判决和撤销案件

许多州允许那些被无罪判决或案件撤销的人封存其逮捕记录,以防止对他们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和职业影响。

美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因各州法律不同而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一是分州管理。美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由各州自行立法和管理的,因此,不同州对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有些州允许轻微犯罪记录自动封存或消除,而其他州则对封存要求严格。总体上,封存程序和适用条件因地而异,导致制度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并不统一。二是封存条件严格。美国的封存制度通常要求满足一定条件,如犯罪者在完成刑罚后保持无再犯罪记录一段时间,或申请人符合特定年龄(如未成年人犯罪)等。某些轻罪、非暴力犯罪或毒品相关犯罪记录在一些州可以被封存,但重大犯罪(如重罪、性犯罪、暴力犯罪)通常无法封存。三是以申请制为主。美国多数州的犯罪记录封存需要个人主动申请,并经过司法程序。犯罪者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封存。申请过程可能包括费用、等待期和证据提交等环节,程序较为繁琐。四是封存后的权利与限制。一旦犯罪记录被封存,个人在申请工作、住房或教育时不再需要披露这些记录,并且雇主或其他机构通常无法通过普通背景调查查到封存记录。然而,封存记录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被公开,如申请政府工作、执照或某些涉及公共安全的岗位(如执法、教育、医疗)时,相关机构可能会有权查看封存记录。此外,联邦法律对于某些类型的犯罪记录没有统一的封存规定,这也使得封存的影响具有局限性。六是特定群体的特殊规定。美国的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退伍军人、毒品犯罪者等特定群体通常有特殊条款。很多州允许未成年犯罪记录在达到一定年龄后自动封存,或在某些情况下给予未成年人更宽松的封存条件。对于退伍军人或轻微毒品犯罪者,某些州也设立了特别的封存渠道,以帮助这些群体重返社会。

People v. Howard是一个典型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例。[1]Howard在少年时期因轻微毒品犯罪被定罪,后来他成功完成了所有社区服务和康复项目,并在成年后未再犯罪。尽管如此,Howard在成年后申请工作时,仍被要求披露少年时期的犯罪记录,导致多次就业机会被拒。Howard决定申请封存他的少年犯罪记录,但最初遭到了法庭的拒绝。经过多次上诉,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最终判决Howard的少年犯罪记录应该被封存,因为他已经证明自己彻底改过自新,且少年时期的犯罪不应影响其成年后的生活。该案强调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必要性,并反映出封存制度如何在帮助年轻人摆脱过去的错误、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2 英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特点、利弊和典型案例

英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基于《1974年刑事记录消除法》(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Act 1974, ROA),其目的是帮助曾经犯罪但已改过自新的人重新融入社会。通过将某些犯罪记录在满足条件后封存,该制度为个人提供了更好的就业、生活机会,同时减少了因过去错误而长期受到的社会影响。

与美国相比,英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特点有以下几点:一是自动封存机制。当犯罪者在完成法定“恢复期”(Rehabilitation Period)后,其犯罪记录会自动封存,个人无需主动申请。恢复期的长短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和处罚的严重程度。例如,监禁6个月以下的刑期恢复期为7年,监禁6个月至30个月的刑期恢复期为10年,罚款或社区服务的恢复期通常为5年。对于未成年犯罪者,恢复期通常较短,以帮助青少年更好地重返社会。二是封存后不再披露。封存记录在一般背景调查中不会显示。求职者在普通背景调查中(如Basic Disclosure)可以不必披露已封存的犯罪记录。然而,在某些涉及敏感职业的情况下(如教育、医疗或与弱势群体有关的工作),通过加强的背景调查(如Enhanced Disclosure),雇主仍能获取这些封存记录。这一例外旨在确保公共安全。三是DBS检查的例外性。尽管封存制度旨在帮助犯罪者融入社会,但某些职业背景调查,如由英国“披露与禁止服务”(DBS,Disclosure and Barring Service)进行的增强检查,仍可以访问封存记录。增强检查适用于一些高敏感性岗位,如教师、医护人员等,与弱势群体直接接触的职业。这种特定例外确保了封存制度不会对社会安全产生过大风险。

与美国类似,英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在促进社会再融入、隐私保护、降低再犯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公共安全的潜在风险、信息不一致性、全球信息获取的复杂性等问题。

1.3 新加坡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特点、利弊和典型案例

新加坡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帮助个人在完成刑事处罚后重新融入社会,同时平衡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的需求。 新加坡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由《刑事记录封存法》(Criminal Records Expungement Act)规定。根据该法,个人在服完刑事处罚后,可以申请封存其犯罪记录。封存后的记录将不再公开,也不会在普通的背景调查中显现出来。

表2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具体内容

时间要求

通常,申请封存的条件包括完成刑罚后的特定时间段(如5年或10年),且在此期间未再犯罪。

犯罪性质

封存制度通常适用于轻微和非暴力犯罪。重罪或暴力犯罪的记录通常不符合封存条件。

行为表现

申请人需证明在封存申请期间保持良好行为,没有重新犯罪记录。

程序和审批

申请人需向新加坡警方提交封存申请。警方会审核申请人的记录和行为表现,并决定是否批准封存。封存申请通常涉及详细的背景调查和审核程序。

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各具特点,各自的法律框架、隐私保护、公共安全考量和程序复杂性在不同的法律和社会背景下表现出不同的优势和挑战。

表3 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特点

 

美国

英国

新加坡

统一性 vs 灵活性

灵活性大,但由于各州法律差异,可能导致处理上的不一致和不平等。

经过改革,封存制度在隐私保护方面有了显著改进,但仍面临背景调查和记录处理的挑战。

统一且集中的封存制度,有助于确保一致性和标准化处理,但也可能限制个性化处理的灵活性。

隐私保护 vs 公共安全

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因州而异,导致不同地区的处理效果不一。

改革后加强了隐私保护,尝试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之间找到平衡。

重视隐私保护,但可能在公共安全方面面临一定挑战,尤其是对重罪记录的封存。

申请程序复杂性

程序差异较大,部分州提供简化流程,部分州程序复杂。

近年来程序有所简化,但仍需不断调整以适应实际需要。

程序相对集中和统一,但申请过程可能较为繁琐。

封存制度为有犯罪记录的人提供了更大的机会重新融入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初犯者。它减少了就业、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的歧视,帮助他们更好地重建生活。封存制度通过限制犯罪记录的公开传播,保护个人隐私,尤其是那些已经改过自新的犯罪者,防止他们因为过去的错误而遭受不公正的对待。此外有研究表明,封存犯罪记录能够减少再犯率,因为犯罪记录的公开常常导致个人被排除在社会资源之外,进而增加重新犯罪的风险。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帮助过去犯罪的人重新融入社会,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一些工作领域,特别是需要高安全性和信任的行业(如教育、执法等),封存记录的隐瞒可能带来潜在的风险。例如,某些犯罪行为若封存后未被相关雇主知晓,可能导致对公共安全的隐患。即便封存后,某些第三方机构或私人信息提供商仍可能非法获取并披露这些记录,特别是在网络时代,犯罪记录一旦传播开来,封存的效力可能大打折扣。而且,美国各州的封存制度差异较大,导致了联邦层面的一些不一致性。某些州对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较为宽松,而另一些州则较为严格,这可能会导致跨州问题的出现。

2中国犯罪记录封存的论文综述和发展趋势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种对未成年被追诉人在一定期间里的有关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的一种刑事制度,除了司法机关的办案需求和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任何人都不能将这些信息泄露给其他主体,也不能为其提供查询。具体而言,是由法定机关负责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犯罪事实、刑罚记录及其执行情况等关键资料实施严格的管理和保护。这里的“封存”不仅指物理性的严密保存,还包括一套防止犯罪记录泄露的保护措施。

中国自2012年起正式设立了这一制度,其目标是希望助力未成年犯罪者成功回,归社会生活。首先,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次,适用范围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这样的刑罚设置并未区分犯罪性质,比较机械;再者,该制度所囊括的犯罪记录包括从案件侦查、起诉至审判、执行全过程中的所有与犯罪活动相关的客观记载;最后,关于封存制度的效力,已封存的犯罪记录禁止任何查阅、复制或摘抄行为,除非是司法机关因办案需求或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必要查询。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密封制度并非是为未成年犯罪者规避法律责任,当未成年人再度犯罪或被发现尚有漏罪,合并处罚后刑期超过五年,该封存条件将不再适用。这一规定在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被确立之后,国内学术界对此展开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众多学者针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研究,他们对封存对象的范围 、封存的启动方式等方面发表了各自的见解和观点。

表4 中国犯罪记录封存的论文综述

研究内容

学者观点

封存启动方式

刘清生指出,现有的封存机制依赖于职权自动封存的模式,这种方式较为被动,未必能够全面有效地覆盖所有符合封存条件的案件。他建议应当多元化启动封存机制,结合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方式。例如,可以允许未成年人在满足封存条件的情况下,主动申请封存其犯罪记录;同时,相关部门也应依职权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进行自动封存。[2]而肖中华教授则认为现行的依职权封存模式并无问题,所有封存均应依职权操作。[3]

犯罪记录泄露后的救济措施

刘计划提出应对违反封存制度的行为设置责任追究和救济机制,包括民事责任、渎职罪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同时,此外,针对公安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如果违规泄露封存记录或拒绝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行为,学者们建议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进行法律救济。公益诉讼不仅能够保障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安全,也能让不当行为受到社会监督,确保封存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4]

封存查询程序

王新教授认为,查询制度的设立应当合理规范。对于已封存的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应当由专门部门统一管理,且查询权限应当按分级分类原则来管理。也就是说,不同主体的查询权限应有所区别,根据其实际需要设定查询的权限、范围和期限。例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可查询较长时间的封存记录,而社会单位或个人则只能查询有限的信息。此种管理方式能够有效控制查询行为,防止滥用查询权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分级管理不仅有助于规避非法查询和滥用查询权力,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封存记录的滥用,例如避免用人单位基于过去的犯罪记录对未成年求职者进行歧视。[5]

封存的犯罪记录能否作为再犯罪的量刑

尚晓晓与刘雨萱提出,对于未成年犯罪者,一旦刑罚执行完毕,应视作其已完成改造。因此,即使未成年犯罪者在未来再次犯罪,其新的犯罪行为不应自动视为之前犯罪的延续,封存的犯罪记录也不应对其再犯的刑罚裁量产生直接影响。这一观点强调,未成年人仍处于成长阶段,封存犯罪记录的目的是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减轻其未来的社会负担,而非惩罚其过去的错误。[6]

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在未来将会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首先,扩大适用范围。目前的封存制度适用于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未来,可能会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以涵盖更多的犯罪类型,特别是一些轻微的暴力犯罪和过失犯罪。通过扩大封存的对象,政策可以更好地帮助更多未成年犯罪者回归社会。其次,更精细化的分类管理。未来可能会对犯罪记录的封存实行更加精细的分类管理。不同类型的犯罪记录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封存措施处理,封存时间和查询权限也会进行分级管理。例如,对于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可能设置较为严格的封存标准和更长的封存期,而对于轻罪的记录则可以更快封存并更少限制查询权限。这种分级管理可以确保制度的灵活性,既保护未成年人,又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安全。第三,查询制度的合理化。未来,查询封存记录的权限可能会更加明确和合理化。可能会引入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封存记录的查询和管理,以避免信息泄露。查询权限或会分为不同层级,针对不同主体开放不同程度的查询权限,如仅允许司法机关在特定案件中访问封存记录,而其他社会机构则无法获取相关信息。此举将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第四,多元化的封存启动方式。目前封存制度通常由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未来可能会增加依申请的封存模式,使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申请封存。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制度的灵活性,也能更加人性化地处理未成年犯罪者的特殊情况。第五,技术手段的应用。未来,封存制度可能会借助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来提升管理效率。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密算法等方式,能够更好地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安全存储,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最后,国际化趋势的借鉴。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未来可能会借鉴更多国际先进经验。例如,参考欧美国家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在人权保障、复原支持等方面做出制度上的调整,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辅导和社会融入的帮助措施。总体来看,未来中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发展将趋向于更加人性化、精细化和科技化,同时强化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3 美国精神赔偿制度特点和赔偿金额标准以及典型案例

美国精神损害赔偿(emotional distress damages)作为一种法律赔偿形式,旨在补偿因他人过错导致的精神痛苦、焦虑和情绪困扰。在19世纪初,精神损害赔偿并未被明确纳入美国法律体系。最初,美国法庭更倾向于承认物质损失(如财产损害或身体伤害)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往往被视为“非经济损失”,因此难以获得认可。随着社会对个人权利的认识提高,尤其是对人身权利和精神健康的关注,法院开始逐渐承认精神痛苦和情绪困扰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例如,在1920年代的案件中,法院首次明确了因精神创伤导致的损害可获得赔偿,尤其是在恶意伤害和侵权行为的案件中。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和心理学的兴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法院不再局限于身体伤害案件,也开始认可在一些合同纠纷和侵权案件中,精神痛苦同样需要赔偿。这一时期,法院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即受害人必须证明其因他人行为遭受了实际的精神痛苦。进入20世纪末和21世纪后,精神损害赔偿在美国司法体系中已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赔偿形式,尤其在医疗事故、工作场所骚扰、性别歧视等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关于赔偿数额的合理性、受害人证明的标准以及赔偿范围的界定,仍然是争议的焦点。近年来,部分州和联邦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以防止滥用。总的来说,美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发展反映了社会对个体心理和情感健康的关注逐步深化。从早期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排斥,到后期逐步承认并拓展其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在美国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尽管面临一些争议和挑战,但随着法律实践的不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依然是许多侵权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表5 认定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的四个不同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7]

认定赔偿具有的四个不同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必须是过分和恶劣的,即“要是超出了礼仪的一切可能的范围,达   到了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地步”;

2、行为必须是故意的或者莽撞的,即有一定恶意或者不良企图的;

3、行为必须造成了精神损害的后果,即客观上无损害,即使行为人恶劣,   也不能算损害;

4、损害后果必须是严重的。

美国精神赔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赔偿范围广泛。美国刑事精神赔偿包括对受害者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无形损害的赔偿。赔偿不仅适用于直接受害者,也适用于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尤其是在涉及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中,如谋杀、性侵犯等。其次,法律依据多元。美国刑事精神赔偿制度的依据主要来自于民事侵权法、州级受害者赔偿法(Victim Compensation Laws)和联邦法律。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犯罪者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通过州政府设立的受害者赔偿计划(Victim Compensation Program)申请补偿。第三,由陪审团决定赔偿金额。在美国,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由陪审团评估和决定。陪审团会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受害者所遭受的心理创伤等因素,评估精神赔偿的金额。第四,赔偿不仅局限于物质损失。美国赔偿制度不仅考虑受害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失业工资等),还重视对精神损害的补偿。精神赔偿金额往往根据受害者在案件中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困扰程度来确定。最后,赔偿来源多样。精神赔偿的资金来源可能包括犯罪者个人财产、刑事罚金,或通过州和联邦政府设立的犯罪受害者赔偿基金。即便犯罪者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赔偿,受害者仍可以向受害者赔偿基金申请部分补偿。

美国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价标准上通常采用“概算法”和“最高限额原则”两种方式。概算法主要通过参考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医疗费用、收入损失等,再依据具体情况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这种方法灵活但受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较大。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包括受害人的痛苦程度、精神创伤的深度等,裁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常见的比例是实际经济损失的三倍到四倍之间。这样的做法旨在确保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此外,最高限额原则为精神损害赔偿设定了法定上限,分为针对单独项目和整体赔偿金的两种类型。例如,某些州可能对痛苦的赔偿设定最高额,而联邦政府对所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设定总上限。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赔偿金额过高,避免加害人承担过重负担,也为法官在判决时提供了具体的数额标准。通过此种制度安排,美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灵活性和规范性之间找到了平衡,为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提供了一定的公平性和法律可预期性。

例如,一名美国女童在2010年被两只斗牛犬疯狂撕咬,失去了一条手臂,生活从此严重残疾。在经历了一次次的手术和更换义肢后,她的医疗费用预计超过100万美元。这名可怜的女童不仅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痛苦,还面临着终身的心理阴影。事件发生后,女童的家人提起了诉讼,要求狗主人赔偿损失。经过陪审团的审理,狗主被判向女童赔偿高达72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金。这笔赔偿金旨在弥补女童所遭受的身体和心理创伤,同时也是对狗主人疏忽看管恶犬的惩罚。在这起事件中,狗主人的疏忽看管和未及时阻止恶犬的攻击行为,被认为是导致女童受伤的主要原因。陪审团认为,狗主人必须为他们的恶犬行为负责,因此判定了这笔天价的赔偿金。[8]

表6 美国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案件

具体案情

辛普森案(1994年)

前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因涉嫌谋杀前妻妮可·布朗和她的朋友罗恩·戈德曼被起诉。尽管刑事法庭宣判辛普森无罪,但在后来的民事诉讼中,辛普森被判定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需向受害者家属支付高达3300万美元的精神赔偿。这一案例展示了民事诉讼中精神赔偿的高额数额,尽管犯罪者在刑事诉讼中被判无罪。[9]

Larry Nassar性侵案

美国体操队前队医Larry Nassar因多年来对多名未成年女性实施性侵,被判处175年监禁。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受害者要求精神赔偿。密歇根州立大学和美国体操协会最终同意支付5亿美元用于和解,部分赔偿金为精神赔偿。这起案件突显了在大规模性侵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可以达到极高水平。[10]

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枪击案

在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的大规模枪击事件中,32名学生和教职员工遇害,数十人受伤。受害者家属不仅提起了刑事诉讼,还通过民事诉讼寻求赔偿。最终,弗吉尼亚州政府同意支付总计1100万美元的和解金,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精神损害赔偿。枪击案中的幸存者和受害者家庭因经历了极大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获得了高额的精神赔偿。[11]

乔治·弗洛伊德案(2020年)

乔治·弗洛伊德因遭遇警察暴力执法致死,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抗议和法律诉讼。在弗洛伊德家属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明尼阿波利斯市同意支付2700万美元达成和解,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精神损害赔偿。弗洛伊德的家人在诉讼中强调,他们因亲人死亡而经历了极大的心理痛苦,这一和解金额创下了类似案件的赔偿纪录。[12]

爱泼斯坦性侵案(Jeffrey Epstein案)

杰弗里·爱泼斯坦被控长期性侵未成年女孩的案件中,受害者提起了大规模的民事诉讼,要求对其长期遭受的性虐待和心理创伤进行赔偿。爱泼斯坦的遗产管理人与受害者达成了一项总额为5亿美元的和解协议。这些赔偿金中,精神损害赔偿占据了重要部分,旨在补偿受害者长期的精神痛苦和心理伤害。[13]

4 中国精神赔偿制度的特点和赔偿金额标准以及典型案例

中国精神赔偿制度的特点体现了其在法律框架和实践中的独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中国的精神赔偿制度主要依据《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这些法律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了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时的赔偿责任。这些法律条款旨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强调对精神损害的重视。精神损害的评估通常具有较强的主观性。由于精神痛苦的表现因人而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依赖于专业的心理评估和医疗证明。受害人需要通过心理医生的诊断来证明其精神损害的存在及其程度,这一过程可能涉及复杂的医学和心理学知识。赔偿金额缺乏统一标准。中国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标准,赔偿金额往往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性质、受害人的精神状态、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多种因素。因此,同类案件的赔偿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法院在判决时需综合考量多种情况。在精神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受害人承担。他们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心理咨询报告等,以证明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这一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受害者的举证难度。法院在判决精神赔偿时,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遭遇,包括其痛苦程度、生活质量的影响等多种因素。判决结果往往体现了法院的灵活性和个案差异,旨在做到公平合理。

总体来看,中国精神赔偿制度的特点反映了法律对精神损害的逐步重视和发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评估标准不一、举证困难等挑战。随着社会对精神健康问题认识的加深,未来这一制度可能会进一步完善。

表7 中国各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文件

具体内容

北京市《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14]

 

26、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5]

第二十五条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表8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案件

具体案情

徐大雯与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民事纠纷案

2008年10月18日,谢晋因心源性猝死在酒店客房逝世。随后,宋祖德和刘信达在各自的博客上发布了多篇诽谤文章,内容涉及谢晋的死因以及其私人生活,称其与刘××在海外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并散布关于谢晋的不实言论。文章引发了媒体广泛报道,进一步加深了对谢晋名誉的侵害。法院认定,诽谤文章在谢晋逝世后立即公开发表,并在媒体求证过程中继续传播不实信息,严重损害了谢晋的名誉,给徐大雯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打击。最终,法院判决宋祖德和刘信达停止侵害,在多家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89951.62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张某与李某等四人侵权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廖某、杨某、林某为同宿舍学生,因李某、廖某、杨某和林某在宿舍有拉帮结派的现象且分别与张某有矛盾,2021年10月21日晚,李某等四人与张某在宿舍内发生了争吵,并对张某扇击耳光,导致张某出现头痛及恐慌、惧怕等抑郁状态,且不敢继续回校就读。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等四人赔偿其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廖某、杨某、林某四侵权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四人殴打张某造成张某的伤害,四人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尚未成年且正值青春期,较为敏感,本次事件发生后造成其出现抑郁、恐惧状态,无法继续回校就读,故判令李某等四人的监护人向张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并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颜某某与李某某侵权纠纷案

上海41岁的颜女士在怀孕四个月时,因邻居李老伯的未拴绳金毛犬突然扑来,受到惊吓,导致腰部受伤并出现下腹疼痛。事后,她前往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胎儿已死于宫内。颜女士将李老伯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因流产而产生的费用,总计约12万元,后自愿调整至9万元。李老伯承认犬未拴绳,但辩称孕妇不宜外出,认为自己只需承担部分责任,并申请鉴定因果关系,但法院未予受理。上海浦东法院审理认为,李老伯的行为违法且具有主观过错,孕妇适度外出是合理的。法院认定,因狗的惊吓与颜女士流产存在因果关系,并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最终,法院判决李老伯需赔偿颜女士9万元,包括医疗及精神损失,案件受理费由李老伯承担,该判决已生效。

5 中外精神赔偿制度和赔偿标准的对比

中外精神赔偿制度和赔偿标准的对比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文化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以美国为例,中外精神赔偿制度和赔偿标准的法律基础不同。在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依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出现在人格权受侵害的情况下,比如名誉权、隐私权等受到侵犯。中国的精神赔偿主要注重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和社会评价的恢复,而赔偿标准相对保守。美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依赖于判例法,各州法律可能有差异。美国的精神赔偿金额一般较高,尤其是在侵权案件或恶意行为案件中,陪审团可能会判定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以惩罚加害方和阻止类似行为的发生。赔偿标准的确定不同。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受法院自由裁量的影响较大。法院会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受害人所遭受的痛苦程度,以及加害人主观过错的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中国的赔偿标准通常比较保守,通常数额较小。美国精神损害赔偿分为“补偿性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和“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补偿性赔偿旨在弥补受害者所遭受的具体损失,包括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惩罚性赔偿则是针对加害人的恶意行为,金额可能远远高于补偿性赔偿,以起到威慑作用。赔偿金额可以非常高,特别是在恶性案件中。

表9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须考虑的因素(《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第1款)[17]

因素

具体内容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等。基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功能,对于那些故意从事侵权行为之人,只有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才能更好地平息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愤怒。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考虑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旨在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首先,侵害的手段越残忍,恶意越强,受害人的精神创伤通常越严重,赔偿数额应相应提高。例如,暴力或长期心理虐待比一次性轻微侮辱对精神的伤害更为深远。其次,行为场合也影响损害程度,家庭暴力或职场骚扰等亲密关系中的侵害,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心理影响。再者,侵害行为的持续性或频繁性会加剧受害人的精神困扰,因此赔偿数额应反映长期精神伤害的实际情况。最终,考虑这些具体情节有助于确保赔偿公正合理,同时也具有威慑作用,防止类似侵害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法律公正与社会秩序。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意味着:首先,要看加害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后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般高于前者。其次,就自然人而言,要考虑该自然人的职业、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此外,由于中国城乡差异明显,因此城市居民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要强于农村居民,而城市居民中国有企业、三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要高于下岗失业人员。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考虑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主要是为了实现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首先,赔偿金的目的不仅在于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还包含一定的惩罚性功能。然而,如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有限,过高的赔偿可能会导致其经济负担过重,不利于实现公平,甚至可能使赔偿无法有效执行。因此,合理考量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可以确保判决既具有约束力,又在实际中可执行,避免因过高赔偿而导致双方矛盾激化或社会负面效应。其次,这种考量也体现了司法的平衡性原则。在保证受害人获得合理赔偿的同时,也需要避免因过高的赔偿金额对侵权人造成过度惩罚。合适的赔偿数额不仅对侵权人形成惩戒和教育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积极的社会效应。通过综合考虑侵权人的经济状况,法律能够在保护受害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找到更为有效的平衡点。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考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是为了确保赔偿金额具有实际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社会平均收入存在差异,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生活质量的影响程度也可能不同。因此,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赔偿金额更能准确反映对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补偿,保障其生活恢复或得到适当的慰藉。

文化与社会背景也不相同。在中国,精神赔偿的社会认同度相对较低,许多案件中,受害人更关注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相对较少。法院在判决精神赔偿时也较为谨慎,数额一般不会太高。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更加重视,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尤其是在名誉权、隐私权、歧视和骚扰等案件中。陪审团制度的存在使得精神赔偿的判决中往往出现高额赔偿,以示对受害者的关怀和对加害人的惩罚。此外,中国的精神赔偿案件判例对后续案件的影响较为有限,更多依赖于具体法条和司法解释,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美国的判例法制度使得之前类似案件的赔偿标准可以成为后续案件的参考依据。尤其是在涉及名誉损害、隐私侵权等案件中,过去的高额赔偿判决可以影响未来类似案件的赔偿标准。在诉讼成本和程序方面。中国的诉讼成本相对较低,法律程序比较简单,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可以在普通民事诉讼中提出。由于赔偿金额相对较低,诉讼往往不会耗费太多资源。美国的诉讼成本高昂,特别是在涉及高额赔偿的案件中,往往会经历漫长的法律程序,甚至可能上诉到更高法院。律师费用和诉讼准备成本非常高,因此许多案件在审判前通过和解解决。

总体来看,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注重谨慎、适度,赔偿标准较低,更多侧重实际的经济损失补偿。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精神赔偿制度则更注重受害者的精神损失和对加害人的惩罚,赔偿标准相对较高。文化、社会价值观以及法律传统的不同,导致了两国精神赔偿制度的巨大差异。

6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必须与精神赔偿赔偿标准对应以保护受害人的整体利益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帮助犯罪者,尤其是轻罪犯或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避免因过去的犯罪记录而遭遇持续的社会排斥。通过封存犯罪记录,犯罪者在就业、教育和生活等方面有更大的机会得到平等对待,减少社会对他们的污名化。封存制度的另一个功能是保护个人隐私,限制雇主、教育机构等公众或机构对犯罪记录的随意查询,从而防止就业歧视和其他社会阻碍。封存犯罪记录也有助于犯罪者减少再犯风险。重新融入社会、获得就业和社会接纳是预防再犯罪的重要因素。封存制度通过给犯罪者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他们通过良好行为重建生活,从而提升社会整体安全。总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保护犯罪者隐私和促进社会再融入,促进了社会公正与个体改造的平衡。精神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受害人因精神损害遭受的非物质损失进行补偿,维护其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首先,它具备补偿功能,通过金钱赔偿弥补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痛苦、名誉受损等非物质损失,帮助受害者恢复心理和社会地位。其次,该制度具有惩罚与遏制功能,对恶意侵权人进行高额赔偿制裁,遏制潜在的侵权行为。再次,精神赔偿制度发挥保护功能,尤其在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保障受害者的精神权益。最后,制度还具有教育与引导功能,通过法律判决传递社会信息,提高公众对人格权的重视,增强法律意识。总之,精神赔偿制度通过补偿、惩罚、保护和引导功能,维护了受害者权益,遏制了侵权行为,推动了社会法治进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精神赔偿赔偿标准相对应的问题,牵涉到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如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受害人权益以及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之间取得平衡。要确保受害人获得充分保护,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确实需要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结合。当讨论犯罪记录封存与精神赔偿的关系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在保障犯罪人权利的同时,确保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赔偿和合理的保护。以下是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落实。在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时,必须保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得到落实。犯罪记录的封存不应成为犯罪者逃避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的手段。在封存犯罪记录之前,法院应确保赔偿金额已经确定并付清。如果赔偿未能完全到位,或犯罪者有拖延、逃避赔偿的行为,封存其犯罪记录可能会损害受害人的权益。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在赔偿责任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犯罪记录不能被封存。二是犯罪记录封存对受害人的潜在影响:封存制度可能会让受害人感到被忽视,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如果受害人认为犯罪者的记录被封存,使得犯罪者更容易重获社会接纳,而他们自己的痛苦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可能会加剧他们的心理伤害。因此,法律需要确保受害人的感受和权益在封存程序中被充分考虑。可以通过设立例外情形,例如在性侵、家庭暴力等重伤害性案件中,即便犯罪记录被封存,但在涉及受害人保护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律师有权查看犯罪者的记录,从而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障受害人整体利益的问题来说,以下几个方面不可忽视。其一是法律应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的前提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落实。就当前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来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赔偿标准往往偏低。例如,在一些地区,对于造成一般性精神损害的,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能仅为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这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精神痛苦和损害程度可能并不相符。而且,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实际遭受的精神痛苦和损害程度可能非常严重,但由于赔偿标准偏低或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受害人最终获得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害程度并不相适应。这种情况不仅无法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受害人对司法制度产生不满和失望。例如,在颜某某与李某某侵权纠纷案中,颜女士在怀孕四个月时,因邻居李老伯的未拴绳金毛犬突然扑来,受到惊吓,导致胎儿死于宫内。最终法院判决李老伯需赔偿颜女士9万元。仅仅9万元实难弥补颜女士受到的损害。只有在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情况下,才允许犯罪记录的封存。这样,犯罪者在履行其法律责任的同时,也有机会重新融入社会。对于严重侵犯人格权、造成重大精神损害的案件,例如性侵、暴力犯罪等,犯罪记录的封存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甚至不允许封存,以确保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社会安全得到充分保护。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启动之前,受害人应有权被告知封存的进展和潜在影响。同时,法律可以规定,某些严重案件的受害人,即使犯罪记录被封存,也能依法查询相关信息。如果犯罪者的记录最终得以封存,法院应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时考虑到封存的可能影响,适当提高赔偿标准,以弥补受害人在法律程序上的潜在不公平感受。在决定是否封存犯罪记录时,应对犯罪者是否真正改过进行深入评估。对于那些未履行赔偿责任或未能表现出悔改态度的人,法律不应允许其犯罪记录被封存。在启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前,必须确保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得到妥善处理。这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精神赔偿标准,确保受害人在经济上得到合理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平衡犯罪人的处罚与受害人的赔偿需求,推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体就中国而言,目前的赔偿体系主要集中在补偿性赔偿,缺乏惩罚性赔偿机制,并没有像美国那样的高额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这种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严重违法行为产生强大的威慑力,防止恶意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也为受害者提供了相对公正的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如果加害者恶意侵害他人权益,受害者只能获得实际损失的补偿,而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获得额外的经济赔偿来惩罚加害者。尤其是在涉及精神损害的案件中,受害者的损失往往难以量化,赔偿金额较低,可能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如果中国要引入类似美国的犯罪封存制度,确保犯罪记录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被封存,避免当事人在社会中继续遭受歧视或不公待遇,那么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确实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来对加害者行为进行更强的约束和惩戒。犯罪封存制度的实施初衷通常是为了给予曾经犯罪的人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尤其是在他们已经改过自新且完成了法律要求的刑罚后。但这种制度的实行前提是,受害者的权利不能因此被忽视。如果没有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受害者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和公正。对那些行为恶劣的犯罪者进行更大力度的经济惩罚,以弥补受害者的长期精神痛苦。此外,精神损害、心理创伤等无形损失难以量化,但通过惩罚性赔偿可以在经济上给受害者更多补偿,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只有在受害者利益得到了充分保护的前提下,犯罪封存制度才能在社会中广泛推广,确保既保护改过自新的犯罪者,又不让受害者的权益被忽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对应性设计,是确保受害人权益与犯罪者权利之间的平衡点。封存制度的实施不应削弱受害人的权益,而应在犯罪者承担法律责任并作出合理赔偿的基础上,帮助其重回社会。通过加强法律设计,确保受害人的整体利益不因犯罪记录的封存而受到损害,可以有效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 Anna Kessler, Excavating Expungement Law: A Comprehensive Approach,Temple Law Review,Vol. 87,2015,p.416.

[2] 刘清生.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冲突与弥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未来走向[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6):83-87.

[3] 肖中华,李耀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相关制度比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02):111.

[4] 刘计划,陈丽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财经法学,2015,(03):61.

[5] 王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核心概念及其功能[J].中国青年研究,2015,(06):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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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肯尼斯·S·亚伯拉罕,阿尔伯特·C·泰特选编:《侵权法重述——纲要》,许传玺、石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8] Judge overturns $72 million award for pit bull attack, https://www.13wmaz.com/article/

news/judge-overturns-72-million-award-for-pit-bull-attack/93-237040085.

[9] Simpson v. United States, 435 U.S. 6 (1978).

[10] People v. Nassar, No. 17-CR-696-FY (Mich. Cir. Ct. 2018).

[11] In re Virginia Tech Shooting Cases, No. CL-2008-5163 (Va. Cir. Ct. 2012).

[12] State v. Chauvin, No. 27-CR-20-12646 (Minn. Dist. Ct. 2021).

[13] United States v. Epstein, No. 19-CR-490 (S.D.N.Y. 2019).

[14] 《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7年7月11日发布。

[15]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年,2月28日发布。

[16] 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第866-8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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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gaaao.com/gaaao/13051.html发布于 2025-12-02 19: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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