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马文博)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
据了解,旧版办法制定于2007年,已实施18年,部分条款难以满足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来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加强。业内人士认为,新版办法有助于推动信托公司回归本源,聚焦主责主业,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构建更加健康、可持续的行业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高质量发展。
当前,信托行业改革转型加速。(图片由CNSPHOTO提供)
坚持回归本源
在信托行业改革转型加速的背景下,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行调整,在整体思路上遵循监管部门此前在信托业务分类改革中强调的“回归信托本源”要求。
修订后的业务范围共三项:一是信托业务,将旧版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调整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二是资产负债业务,在固有负债项下增加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项下取消对外提供担保业务;三是其他业务,增加“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
此外,办法结合实际取消了与信托公司主业无关联度的、或与现行监管政策相冲突的“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等4项中间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办法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调整信托公司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完善促进信托业强监管防风险高质量发展的监管制度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特聘导师柏文喜表示,办法强调信托公司应立足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引导信托公司专注于核心业务,避免业务过度多元化和无序竞争,有助于信托行业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专家安光勇表示,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专业化运营、技术创新、客户体验提升、战略合作提高核心竞争力。比如,利用Fin Tech(金融科技)提升运营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数字化后台系统可以快速响应市场变化,并提供实时风险监控。
加强权益保护
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应当确立受托人定位,将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价值取向和公司治理目标,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
办法提出,信托公司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关联交易控制、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当信托公司或者其股东与受益人发生利益冲突时,信托公司应当为受益人合法利益服务。
汉坤律师事务所认为,从金融消保成为监管重点的整体导向来看,办法特别强调信托公司成立委托人和受益人专门委员会,与此前信托业协会下设消保专业委员会、制定《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等要求一脉相承,各信托公司均需要对照新规要求,进一步重视金融消保工作。
办法同时要求,信托公司销售资产管理信托产品、推介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涵盖人员、材料、代理机构、客户信息保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并纳入内部考核和审计范围。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加强适当性管理,为委托人提供适配的信托服务。
在监管方面,办法提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持续监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评估,根据信托公司评级结果和系统性影响力,对不同级别和系统性影响力的信托公司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区域、监管标准、监管强度、监管资源配置以及采取特定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新智派新质生产力会客厅联合创始发起人袁帅表示,办法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有助于监管机构根据信托公司的不同风险状况和经营特点,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率和针对性。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要求,有助于构建更加健康、可持续的行业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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