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乘高铁被行李架上水杯砸伤 谁来担责,行李架上取包致乘客受伤上铁法院判赔偿

访客 2024-05-22 18:24:14 14079 抢沙发

高铁到站时,乘客李先生从行李架上拿包时,背包里的水杯掉落,砸伤了乘客王先生。 受伤乘客该如何维权? 铁路集团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5月22日,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铁路法院”)获悉,该院此前已审理此案,最终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王先生的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 并认定上海铁路集团公司已尽到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无需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责任。

据上海铁路法院介绍,有一天,王先生从无锡乘坐高铁前往杭州。 当火车即将抵达上海虹桥站时,李先生站起来,从行李架上取出背包。 过程中,背包里的水瓶突然滑落,砸到王先生的头部,造成王先生头部受伤。 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救援。 同时与上海虹桥站接驳。 火车到站后,他们将坐在轮椅上的王先生推下车,并联系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 经诊断,王先生左侧颞顶颅骨板下有薄层血肿。

此后,王先生去过多家医院,医院都对他的伤情给出了类似的诊断。 期间,王先生与李先生多次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

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向上海铁路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先生及中国铁路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铁路集团公司)支付其医疗费用。费用、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当事人是否应当对原告头部受伤的后果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经查明事实,被告李先生在行李架上取行李时未尽到安全义务,导致水杯掉落致原告受伤。 这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他应对原告的伤害负有责任。 被告上海铁路集团公司作为列车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是否承担责任,应以是否充分履行此项安全保障义务为依据。 被告将行李放置在行李架上并领取行李的行为没有超出正常的旅行规则。 事发后,列车工作人员现场解救了原告,并在列车抵达虹桥火车站后联系120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 由此可见,上海铁路集团公司已尽到保护乘客安全的义务,不应应诉原告对其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依法赔偿原告王某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并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海铁路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李斌表示,被告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履行注意财物安全的义务,必须承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取放行李架上的物品时未能做到合理谨慎,导致水杯滑落,伤及其他乘客。 被告应当能够预见损害后果,因此应当承担其行为造成的风险后果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上海铁路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行为予以肯定,既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合理界限,也鼓励其正常管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引导公共场所管理人员更好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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