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男子拍下藏品被证赝品拒付被起诉,河南一艺术品拍卖人涉嫌赝品被判决:未尽审查义务

访客 2024-05-22 20:00:08 54343 抢沙发

近日,河南开封的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去年8月,他刚刚进入艺术品收藏行业时,受到石家庄盛世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东方”)总经理赵某的邀请,参加了一场艺术品拍卖会。

张先生称,自己在拍卖会上通过盛世东方购得了8件藏品,参加拍卖前他曾问赵某,这几件藏品是不是真品,如果是真品是否会拍卖,赵某表示会。另外,他又问赵某,是否可以先不交定金购买藏品,等鉴定为真品后再支付拍卖款,赵某回答说可以。

张先生买下这批藏品后,曾拿去鉴定六幅画,两家鉴定机构一致认定为赝品或伪造品,张先生遂要求退货,不再支付拍卖款。

男子拍下藏品被证赝品拒付被起诉

▲张先生拍摄的画作

为此,张先生被盛世东方起诉。今年3月18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先生向赵某作出的“真实性”承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同时,赵某作出的拍卖品“真实性”承诺与《拍卖规则》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相抵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规则》均指出,拍卖人(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张先生需要继续支付拍卖价款及佣金238万元及其他费用。

目前,张先生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投标人:

拍卖公司“负责人”承诺拍卖品为真品

但经鉴定,其中6件为赝品。

张先生告诉红星新闻,他和赵某是在一场拍卖会上认识的,两人在微信上互相加了号,当时圈内有朋友介绍赵某是盛世东方的负责人。

张先生说,自己刚进入艺术品拍卖收藏圈,希望多结交一些朋友。现在的艺术品拍卖是买方市场,拍卖需要邀请函。2023年春拍前,赵先生就多次邀请他,至少打过三次电话邀请他参加拍卖会。

张先生表示愿意参加拍卖,但他要求赵先生“保证拍品真实性”才去参加拍卖。赵先生在微信中表示:“我一定会密切关注你的,好客户不容易遇到,你放心。”

拍卖会前,张先生看了几件拍品,并把中意的拍品图录号发给赵先生,希望赵先生能向客户确认拍品是否为真品。张先生在微信上提出,不交定金,中意的作品就竞拍,竞拍结束后不付款就拿走,先拿去鉴定,如为真品才付款,否则退回。

张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某当时的回复是:“好的。”但赵某也提醒,两人说的话一定要保密,不能和任何人分享。

男子拍下藏品被证赝品拒付被起诉

▲张先生与赵先生聊天记录截图

“拍卖当天,我买下了七件拍品。临走时,赵先生指着任伯年的一幅作品说:‘这幅也很好,你买吧。’于是,第八件拍品我也买了。”张先生介绍,这八件拍品中还包括陆恪绍、李苦禅、吴昌硕、李可染等人的作品。

“拍卖结束后,赵某让我付款,我说我们已经说好了。后来赵某还是签了提货单,没付款。提货后,我找艺术品收藏圈的朋友看了几件,但大家都说这些物品不对。”张先生称,在征得赵某同意后,他带着6件物品去荣宝斋鉴定。荣宝斋没有提供书面的鉴定报告,但给出了鉴定意见,认为6件物品均为赝品。张先生提供了当时鉴定的录音录像。

随后,张先生又找到了第二家鉴定机构——河南法鉴艺术品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提供的《鉴定意见》也显示,6件物品均属仿品。

于是张先生拒绝支付拍卖价。

▲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

拍卖公司:

赵只是公司的艺术总监

他们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

随后,盛世东方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拍卖价款、佣金等费用。

法庭上,盛世东方表示,赵某仅担任公司美术部艺术总监,其私自同意张先生到荣宝斋鉴定,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拍卖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公司不知道、不承认、不追认,因此无效。赵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股东,其超越职权私自同意张先生到荣宝斋鉴定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对公司没有影响。

张先生指出,赵某一直代表公司“担保真伪”,大家都知道他是拍卖公司的总经理,也有新闻报道说他是总经理。虽然,在参加拍卖时,公司先发了拍卖图录,拍卖图录上写明,公司对拍卖品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但张先生认为,公司总经理邀请他参加拍卖,后来又表示要担保拍卖品的真伪,这其实就是改变了拍卖规则,所以他才去参加拍卖。“但拿到鉴定结论后,他却说自己不代表公司,这难道不是诈骗吗?”

红星新闻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赵某曾以盛世东方总经理身份出席过多场公开活动的报道,但通过天眼查,并未查明赵某为盛世东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记者发现,近年来,赵某以盛世东方总经理、负责人的身份多次接受采访和出席活动。

盛世东方还在法庭上表示,《拍卖规则》第四条明确规定,该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查验拍卖品真伪,并对其竞买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张先生在参加拍卖会前已经收到并了解拍卖规则,也多次参加过其他拍卖会,收藏了不少作品,在郑州也有自己的画廊,是艺术圈内人士,有能力判断艺术品的真伪,也熟悉拍卖规则,因此其所称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

未进行合理审查

被告须支付拍卖价款、佣金等。

5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以张先生朋友兼记者的身份向赵某求证,了解其在公司中的职务,以及为何向张先生保证商品为正品。赵某表示,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一切以判决为准。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提到,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原告工作人员赵某在拍卖前向被告作出的“真实性保证”承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第二,原告的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对于赵某在拍卖前向被告作出的“保证真实性”的承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从而改变《拍卖规则》的规定,法院认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实施了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前提是无权代理。其次,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客观上形成了有代理权的表象。第三,相对人是善意的,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无权处分,且不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交易相对人,对赵某的“真实性”承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具备诚信要件。首先,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价的现场交易,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张先生作为竞买人,对拍卖的性质应当有充分的了解,而赵某对拍卖品“真实性”的承诺仅是微信上的口头承诺,与拍卖的公开竞价性质不对称。其次,赵某对拍卖品“真实性”的承诺与《拍卖规则》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相冲突,因此,本案被告应当承担更强的注意义务。但张先生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与原告确认“真实性”,即使在竞买成功后签署成交确认书时,也未向原告确认“真实性”。法院因此认为张先生存在重大过失。

▲张先生拍摄的画作

法院还提到,《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根据张先生与赵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足以证明原告已尽到合理的提醒、说明义务,被告已注意并知悉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拍卖人或者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品的真伪或者质量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拍卖公司已在涉案拍卖规则中声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竞买人及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拍卖品的真实情况,并对其竞买某一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已尽到预售等义务,因此,拍卖公司不应承担拍卖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对于张先生所称涉案拍卖品为赝品,由于现实中艺术品拍卖的真伪鉴定更多是依靠个人主观感知,缺乏法律强制的审核手段,也不存在市场交易自发形成并被广泛认可的必要审核手段。另外,张先生提交的《河南法鉴艺术品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系单方申请,拍卖公司并未予以认可。因此,张先生在明知免责声明的情况下,自行作出竞买选择,应当承担艺术品拍卖特有的正常交易风险。

最终,张先生被判决赔偿拍卖价款及佣金238万元以及其他费用。

但张先生对一审判决结果并不满意,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公司职务行为,其“真实性”承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目前,张先生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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