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主播未完成直播时长标准被索赔100万,直播时长不足致索赔 100 万,主播权益如何保障?

访客 2024-07-15 16:17:52 3403 5条评论

主播未完成直播时长标准被索赔100万

“我直播4个小时,但只有2个小时有效。”有主播陷在“有效直播时间”里

主播未达到直播时长标准被起诉索赔100万元

本报记者 陈丹丹

工人日报(2024年7月15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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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观看人数、互动次数、打赏金额达不到标准,则“有效直播时长”不予统计。这导致不少网络主播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长要求,并因此背负高额违约金。专家建议,应出台相关指引,明确网络主播行业工时计算的基本规则。

工作不到半年,他的直播收入只有3000多元,却因直播时间不足,被要求支付100万元的赔偿金。

这段曲折经历,让王悦彻底打消了继续做网络主播的念头。2022年8月,她与一家演艺公司签订了独家演艺合作合同。5个多月后,因直播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时长,该公司认为王悦严重违约,要求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目前,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超过8亿,随着市场需求不断增长,网络主播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职业选择。随着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长,主播与演出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工人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直播时长的认定以及由此引发的高额违约金,往往成为网络主播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焦点。甚至在一些MCN机构(专门为网络视频创作者提供服务的机构)提供的合同中,关于直播时长和违约金的条款,也可能暗藏陷阱。

播出了4个小时,但只有2个小时见效。

“合同要求的直播时长几乎不可能达到。”

刚入行不久的网络主播小新告诉记者,他所在的MCN机构要求一些主播每月至少要直播26天,“有效直播时间”要达到130小时。

“什么才算‘有效直播’?这是签约时很容易被忽视和‘套路’的地方。”曾兼职网络主播的边思雨表示,一些MCN机构在计算直播时长时,并不直接统计网络主播的直播绝对时长,而是加入观看人数、互动人数、打赏金额等指标。“只有满足一定标准,才能算作‘有效直播时长’。通常一场4小时的直播,只有2小时算有效。”

“不仅如此,直播前后的设备调试、拍摄短视频、培训学习等工作时间,一般都不计入直播时间。”小新告诉记者,按照机构的要求,看似平均每天直播时间是5个小时,但实际上可能要10个小时以上。“熬夜直播、连续工作好几个小时都是常有的事,长此以往,身体根本承受不住。”

记者回顾近年来网络主播直播时间纠纷发现,“有效直播时间不足”成为部分MCN机构举证网络主播违约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完成“有效直播时间”任务,不少主播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近年来,由于工作强度大、作息不规律、睡眠不足,甚至出现过主播直播时晕倒的案例。

王悦所签订的合同也明确规定了直播时长。作为公司主播,王悦的直播时长标准是:每天直播时间6小时,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少于150小时,播出天数不少于26天。否则,王悦将被视为严重违约。

王悦以身体不适、无法承受高强度的工作、合同中存在大量不平等条款等为由向公司请求解除合同,但他的请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视频播出时间不够,被起诉索赔100万元

“直播时长规定不合理、模糊,大大增加了达成合同要求的难度。”长期在北京一家MCN机构任职的刘少文表示,一旦达不到直播时长标准,网络主播极有可能面临拿不到基本工资、劳动强度过大等困境,甚至可能被MCN机构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

“我工作了两个多月,月收入不足3000元,却要支付20万违约金!”让小新难以接受的是,因未能按约定时长开播,无法拿到维持日常生活的保障工资,在他主动解约后,MCN经纪公司索要高额赔偿。

王悦与之前的演艺公司签约后,在工作的近半年时间里,一共获得了3725元的收入。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上写着,如果王悦违约,要向公司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该公司认定王悦违约后,申请仲裁,称其遭受了实际损失,要求王悦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类似案例还有很多,远远超过收入的违约金从何而来?合理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违约金数额应综合考虑MCN机构的成本,进行科学准确的商业评估来确定。“不能随意给没有能力承担的劳动者加重不合理的负担。”

“违约金是否合理,取决于双方法律关系性质、MCN机构的成本投入等因素。”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宇指出,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MCN机构与经纪公司约定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经纪公司的损失,人民法院将酌情进行调整。

最终,在王粤与演艺公司的纠纷中,该公司未提供其遭受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裁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并判令王粤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明确行业工作时间基本规则

“直播时长规则的制定有其合理性,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这一时长计算和证据规则并不明确。”范伟表示,不合理的“有效直播时长”规定,是一些MCN机构侵害网络主播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

“仅以‘观看人数’等不确定因素来计算直播时长,显然不合理,对网络主播十分不利。”对于直播时长的设定,薛军建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直播时长的具体计算规则,最好以“实际开播时间”等客观因素为标准。

针对实际损失与违约金数额难以量化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明确指出,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减少,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主播的实际收入、网络直播行业特点、平台前期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数额。

“明确双方法律关系,是解决直播时长机制不合理、违约金过高等问题的关键。”薛军称,如果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工时设定、违约金等规则应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范围认为,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出台有针对性的指引,明确MCN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此外,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共同规则,避免行业内恶性竞争。

“相关管理部门可出台相应指引,明确网络主播行业工时计算基本规则。”范围方面补充称,可设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MCN机构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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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博主沙发
2024-07-15 16:2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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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16: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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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01:4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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