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新版招采信用发威!3家药企已注销“退圈”
医保局新版招采信用制度显现威力,已有三家药企因不符合要求而注销退出医药行业,这一举措旨在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和公众利益,此举对医药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未来将有更多企业面临类似的要求和挑战,需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遵守行业规范,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健康,摘要字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简明扼要地概括了事件的核心内容。
日前,国家医保局公布的第15期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结果显示,截至2025年10月1日,共有70家企业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或“严重(失信)”。
在最新公布的“特别严重(失信)”企业中,新增7家企业里云南企业占据6席;与此同时,另有4家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等级,分别适用2020版与2025版裁量基准。这也是医保局自今年6月修订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以来,首次以“新旧规则并行”的方式,对失信行为进行集中披露。
新规发布后首次公布监管结果,已经对业内形成明确震慑:在第15期结果公示前,已有几家涉事药企通过公开道歉、承诺合规经营的方式,获得了信用修复。
但真正引发行业讨论的是:这份名单里,不少企业已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资质,甚至企业主体已完成注销,早已人去楼空。
这些已“退场”,无法继续参与招采的医药企业,为何还会被公开列入失信名单?医保招采政策升级后,失信名单处罚的是谁?警示的又是谁?
云南为何频频“上榜”?
若仅看地域分布,云南企业在此次“特别严重失信”名单中的集中上榜,堪称醒目。
新增的7家“特别严重失信”企业中,除重庆康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外,云南省保山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保山众诺科技有限公司、昆明鑫生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昆明沛宏丰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同丰药业有限公司、昆明博舟经贸有限公司,清一色来自云南。
这7家企业均依照2025年版评定标准上榜——这意味着,该身份不仅会影响企业参与本省招标,还将逐步实现全国联动惩戒: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在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挂网、投标资格的同时,还会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
颇具反差的是,这些失信企业中,不少曾在公开资料里以“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为宣传重点:有的拿过地方“诚信企业”称号,甚至在疫情期间承担过公共配送任务。
以云南省保山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这家成立于1955年的老牌地方流通企业,曾多次获评“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之星”,宣传语里“以诚服务、以质取胜”被反复强调,疫情期间还参与过疫苗冷链运输与防疫物资捐赠。类似的还有云南同丰药业:2004年成立,曾拥有8000多个经营品种、600名员工、覆盖全省的配送网络,是典型的区域性医药商业公司。
但这些企业或其关联主体,最终都在反腐调查、审计追责、招采违规中被点名。它们大多规模不大,却覆盖当地多家医疗机构,业务横跨药品、耗材、器械乃至医疗技术服务——这是偏远省份区域流通企业的典型布局,毕竟基层医疗机构的全品类供应需求,往往依赖本地企业的“在地资源”。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云南等边远省份的医药市场因地理条件限制,一直呈现“小、散、依赖区域商”的特征:医疗机构分散在山区,物流配送半径普遍超过200公里,基层医院采购量小、议价能力弱,对能覆盖全域的区域商业公司依赖度极高。这也是2018年带量采购推行前,多数偏远省份医药流通的共性生态。
县域、乡镇医疗机构对区域商的依赖是全方位的:配送靠它们,垫资靠它们,协调招采、维系供应稳定也靠它们。在这一过程中,一批区域流通企业成了“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这种模式早期未必触碰法律红线,却与“定制招标、非透明返利、关系型供货”高度相关。这也是近年医药反腐中,区域商成为重点核查对象的原因之一。
真正引发行业争议的是:名单里不少企业已“名存实亡”。今年3月底,云南省保山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云南集业药品有限公司早在2024年11月就注销了GSP资质;昆明博舟经贸有限公司也已于2025年6月完成工商注销。
跑路的企业都被点名了,这样的失信名单还有实际意义吗?
“这是其震慑力的所在,企业知道自己犯事儿了,主动离场的行为,就意味着政策监管有效。”一位区域流通公司负责人表示,“如何实现名单的动态管理,确实需要在接下来的政策执行中所有体现”。
如何用“穿透式监管”实现动态管理?事实上,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体系在今年完成了一次关键升级——这是自2020年该制度落地以来,首次针对“企业注销逃责”“区域商违规”等行业新痛点的调整。
从2020年版到2025年版,评价体系主要在失信档次、评定依据上做了针对性调整:
案源信息扩展:在原有法院判决、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审计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作为依据;
简化并收紧失信等级:将四档失信等级压缩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同时从严调整标准:商业贿赂类“特别严重失信”门槛从200万元降至100万元,“严重失信”门槛从50-200万元调整为50-100万元;
顶格评定情形:对向医保/集采机构人员行贿、国家集采围标串标的企业,一律按“特别严重”顶格评定;
惩戒力度强化:加大向生产企业的穿透力度,评价处置原则上覆盖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
自2021年制度落地以来,医保局已累计公布15期评价结果。但这套体系的局限也很明显:失信评价并非动态管理,不以企业当下是否具备经营资质为前置条件。
换句话说,医保信用体系的“案源”来自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审计线索、医保内部问题这四个方向,但这些信息的跨部门流转存在滞后——这是医药监管的老问题,医保、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尚未完全打通,企业注销信息往往需要一个时间周期才能同步。
一家药企准入人员对E药经理人表示:“医保信用评价对在营企业的震慑力很强,但确实存在案源滞后的情况。有些小公司卷入商业贿赂后,会立刻注销公司逃避责任,这种情况此前也有。”他建议,多部门数据应实现动态联通,而“穿透至MAH”是可行路径,毕竟《药品管理法》明确,MAH需对药品全生命周期负责。
不过,当前多部委信息尚未实现实时动态联通,这才导致“企业已注销,仍被列入失信”的情况出现。医保部门关注的是企业“过去是否在招采中失信”,而非“现在是否仍在经营”。
从经营角度看,企业注销GSP就意味着退出市场,无法参与招采、向医疗机构供货;此时再将其列入特别严重失信名单,已难以形成实质性约束。而中止挂网、取消投标资格的惩戒,对已退场的企业而言,也已失去实际操作空间。
有观点认为,这一现象暴露出当前医保招采信用评级仍以“事后补位监管”为主,尚未升级到“全流程动态治理”。
那些已注销资质、脱离医药赛道的企业,失信名单的公示虽能厘清过往责任,却无法约束其行为;而真正需要被政策约束的在营企业,更需要一套精准的动态监管机制。
既然对已退场企业的惩戒已无实质影响,医保局为何仍要将其纳入名单?另一种行业观点给出了答案:企业可以注销GSP、退出市场,但历史行为不会清零。尤其在2025版新规强调“穿透至MAH”的背景下,信用评价正从“个体处罚”转向“行为溯源”,即便下游流通企业注销,其名称出现在失信名单中,也是对背后MAH的间接警示。
信用体系的价值是震慑“违规者”、保护“合规者”。唯有实现动态监管与穿透式治理,才能让合规经营成为医药行业的底线,真正守护医保资金安全,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扫清障碍。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gaaao.com/gaaao/16559.html发布于 2025-12-24 16: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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