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咨询委第六调研组: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 | 中国应用法学
最高法咨询委第六调研组发布关于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报告指出,该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减轻其因轻微犯罪记录带来的社会压力,调研组建议完善相关立法,明确适用范围及程序,确保公正实施,此制度有助于推动社会公正与法治进步,中国应用法学领域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转自公众号“中国应用法学”,文章首发于2025年11月3日
据介绍,《中国应用法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主办的法学期刊。本刊面向学术界及实务界,集中展示司法改革经验和司法实践最新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调研指导: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组长:王海萍,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成员: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索达,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报告执笔人:黄鹏,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二级高级法官;王庆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二级调研员;刘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级法官助理。
【编者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作出进一步部署,要求“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处理好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和公共安全风险防范间的平衡,科学精准界定“轻微犯罪”,重点围绕封存适用范围、封存内容、封存程序启动、封存法律效果以及解封条件等方面加以构建。本期特此编发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六调研组撰写的《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一文,供读者参考。
*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如需引用请参见期刊原文。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本公众号。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
文|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六调研组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5期,第150-158页)
内容提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决策部署,首先要深刻认识建立此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平衡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和公共安全风险防范,科学精准界定“轻微犯罪”,重点围绕封存适用范围、封存内容、封存程序启动、封存法律效果以及解封条件等方面加以构建。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中央政法单位联合开展试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动立法完善;推动清理有关限制从业的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衔接;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保障制度高效运行。
关键词:轻微犯罪记录封存 封存程序启动 解封条件 试点探索 制度衔接
文 章 目 录
一、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大意义
二、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轻微犯罪”的界定
(二)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适用范围的限制
(三)关于轻微犯罪记录的封存内容
(四)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程序
(五)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解除
三、推动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工作建议
(一)推动开展试点探索,完善相关立法
(二)推动清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衔接
(三)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强化技术支撑
结语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均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作出进一步部署,要求“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定,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设”作为2025年调研课题之一,由第六调研组承担该调研任务。
开展实地调研之前,调研组做了以下准备工作:一是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决策部署,深刻领会建立此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二是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信息中心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关于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改革任务和目标要求,调取有关审判数据。三是部分组员先期就近到四川法院进行初步调研,了解有关情况,明确实地调研的方案和重点,确保调研成效。
2025年5月18日至24日、6月8日至1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协调及大力支持下,第六调研组先后赴广西、甘肃两省(自治区)、7市(州)、10县(市、区)开展调研,召开8场座谈会,与政法干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教师等面对面交流,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全面了解现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实地走访了中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司法所、综治中心、社区矫正管理中心、未成年犯管教所、专门学校等23家单位和部门。通过深入调研、分析问题、凝聚共识,为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一、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法治中国建设和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持续推进,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提升,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态势发生了较大变化。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起诉严重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放火罪、爆炸罪)60283人,同比下降1.5%,占比从十年前(2015年)的7%降至3.7%,近五年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轻微犯罪数量不断增加,近五年来判处三年(含)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比保持在82%以上(其中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占比在50%以上)。这反映出我国刑事犯罪总体呈现严重暴力犯罪数量及重刑率下降、轻微犯罪数量及轻刑率上升的“双降双升”趋势。同时,与刑罚轻缓化趋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行犯罪记录制度所带来的犯罪附随后果,给刑满释放人员重返社会造成较大困扰,如在就业、教育、社保等诸多方面受限,甚至还会牵连其子女等亲属。有的地方、行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层层加码”,加重了对犯罪前科人员的不利后果。该问题已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调研过程中,各界代表普遍认为,犯罪有轻重、罪责有大小,不加区别地让所有类型罪犯承担相同的附随后果,既与罪责自负、罪责一致的法治精神相悖,也不利于罪犯特别是占比越来越大的轻刑犯真诚接受教育改造、回归社会,还可能引起罪犯亲属等关联群体的不满。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情况来看,该制度实行以来,取得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显著成效,为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积累了丰富经验、提供了有益借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创新改革举措,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彰显法治文明,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我国有犯罪记录制度,而没有普遍适用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犯罪前科人员中,大量轻微犯罪人员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且已经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经过教育改造,能够也应当成为社会的建设者。但是,由于对犯罪前科缺乏相应限制,“一次犯罪终身罪犯”,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困难重重。加之无辜亲属易受牵连,增加了社会对立情绪。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减压阀”“缓冲器”,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因素和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二,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实现刑罚预防目的。犯罪记录如同一个难以磨灭的标签,使犯罪人员在刑满释放后,在就业、教育、住房、信贷、社交等方面长期遭受歧视和排斥。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一旦成为罪犯,部分永久性犯罪附随后果等于宣告犯罪人“社会性死亡”。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有效减轻对轻微犯罪人员的“标签效应”影响,给予真诚悔改的轻微犯罪人员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降低其被社会边缘化的风险,从而大大降低其因绝望或走投无路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同时,也有助于家庭和谐稳定,消除家庭成员因轻微犯罪记录给子女等亲属的成长环境和未来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消弭贫困和犯罪在代际间的传递。
其三,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彰显法治文明。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对性质、轻重存在明显差异的犯罪,在犯罪记录方面作出区别性制度安排,减轻轻微犯罪人员实际承受的附随后果,使无辜的人不受牵连,符合现代罪责刑相适应、罪责自负原则的要求。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真诚悔过、不再危害社会的轻微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罚效应过度延伸的适当调校,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和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彰显了法治文明。
其四,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进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而“醉驾”、扰乱市场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轻罪案件大幅上升。“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促使大量真心悔过的轻微犯罪人员向行为自律转化,既能减少社会对立情绪与治理隐患,又能实现犯罪治理精细化,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充分认识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重大意义的同时,两地参加调研座谈的人员对制度构建与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问题,表达了强烈关切。一是社会公共安全风险问题。封存范围设置不当,可能使一些有特定人身危险性(如性犯罪、暴力倾向、成瘾性犯罪等)的个体得以隐藏历史,获得接触易受害群体(如儿童、老人)或担任敏感职位(如安保、金融、教育、医疗)的机会,增加其再次实施同类或更严重犯罪的风险。对于特定行业而言,在招聘涉及信任和安全的岗位时,可能因无法知晓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而增加内部风险。因此,须明确规定例外查询情形(如行为人再次犯罪、涉及国家安全审查、报考特殊岗位等),确保在必要情形下能依法穿透封存屏障进行查询。二是制度公平性风险。对“轻微犯罪”标准的合理界定是制度公平性的基石。标准过宽,可能导致本不应适用者不当受益,造成“犯罪者被优待”的误解,引发新的社会对立情绪;标准过严,则使制度形同虚设,丧失救济功能。不同罪名、不同情节之间的平衡若处理不当,或标准制定模糊、“一刀切”,则易导致实质不公,引发社会争议和公众质疑。三是操作与执行风险。在决定是否封存、何时封存、如何监督等环节,若程序不透明、监督缺位,将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提供可乘之机,损害司法公正和制度公信力。封存是否需要评估,若评估标准缺乏科学性、评估人员缺乏专业性,则将导致评估流于形式。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民政、人社等部门间信息能否实现安全、高效的互联互通,犯罪记录能否在全国范围内确保真正“封存”,部门孤岛、技术壁垒是否会导致信息泄露或查询不畅,都是需要考虑的实际问题。四是社会观念与可接受度风险。若公众对制度设计、执行效果或个案处理不满,可能侵蚀对司法体系和社会治理的信任感,甚至产生“纵容犯罪”的误解。单位、雇主等关联方基于规避风险考虑,可能采取更隐蔽的查询方式,继续排斥有犯罪前科人员,导致制度目标落空。受害者及其家属得知加害者的犯罪记录被封存,可能产生强烈的二次伤害感,认为正义未得到充分伸张。
围绕科学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有效防范风险隐患,调研中,社会各界的关注点及与分歧点主要聚焦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轻微犯罪”的界定
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既未对“轻微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微罪—轻罪—重罪”的分层标准。调研中,各界普遍认同以刑罚轻重作为界定“轻微犯罪”的基础标准,但就采用宣告刑还是法定刑,分界点如何选取,是否区分故意、过失犯罪等问题,还存在较大认识分歧。
首先,多数意见认为,“轻微犯罪”不应简单等同于“轻罪+微罪”,而应限定为“轻罪”中主客观方面危害性最小的一部分;以宣告刑为基准进行界定“轻微犯罪”,是因其体现犯罪分子最终承担的责任,能直接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现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采用宣告刑标准。对此,调研组亦持赞同意见。
其次,关于“轻微犯罪”的具体标准设置。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罚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建议将“轻微犯罪”界定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据统计,以此界定轻微犯罪的范围,2024年广西、甘肃以及全国可被封存犯罪记录的罪犯占比均超60%。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制度受众比例界定轻微犯罪的范围,考虑到刑罚的惩戒与威慑功能、制度处于探索阶段以及公众可接受程度等,界定轻微犯罪范围应重点考虑封存的“受众”比例,建议原则上不超过被判刑罪犯总数的30%。若按第一种意见,对如此众多前科人员进行犯罪记录封存,势必影响社会风险防范效果、削弱刑罚严肃性、耗费巨大司法资源。故第二种意见建议将“轻微犯罪”严格限定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据统计,以此界定轻微犯罪的范围,2024年全国可被封存犯罪记录的罪犯约占58%。第三种意见认为,从规范意义上说,“轻微犯罪”中的“轻微”应当与刑法中相同的表述作一致性理解。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和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中的“轻微”一词,具有内在一致性,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轻微”应与之协调一致。故而,建议以“被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界定“轻微犯罪”的范围。据统计,以此界定轻微犯罪,2024年全国可被封存犯罪记录的罪犯约占16.1%。考虑到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上的差别,过失犯罪的,也可适度放宽。
调研组认为,以宣告刑界定“轻微犯罪”的范围,关键要处理好法理基础与实践需要、制度目的与民众感受以及制度优势发挥与风险隐患防范等之间的关系。基于此,调研组倾向于以第一种意见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两种意见的合理之处,科学作出立法决策。
(二)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适用范围的限制
在以刑罚轻重作为界定“轻微犯罪”基础标准的前提下,一些犯罪虽具有刑期短的形式特征,但实质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具有封存的合理性,应作出限制性规定。调研中各界意见对此较为一致,仅在限定要素与具体范围的取舍上存在分歧。
首先,关于罪名范围。考虑到罪名本身具有的规范评价功能,普遍认为应将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之外,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等。
其次,关于罪犯范围。各界普遍认为应限定于初犯,排除累犯和再犯。累犯、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有轻纵犯罪之嫌。关于对初犯是否再作进一步限定,一种意见主张,犯罪记录封存应以初犯认罪悔罪、认罪认罚、取得被害方谅解、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为前提,否则难以认定其改过自新。另一种意见认为,轻微犯罪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到相关因素,若不符合上述条件仍认定为轻微犯罪的,则表明其罪责本身较轻,在初犯的基础上附加条件可能混淆不同制度的功能,也可能导致被告人为封存犯罪记录而不敢充分行使辩护权。
调研组认为,封存犯罪记录不能完全切断前科与后续犯罪的关联,要防止犯罪人利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逃避法律制裁,背离制度初衷。调研组倾向于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初犯,并限制适用于特定的罪名。至于具体排除哪些罪名、是否对初犯再作附加条件限制等,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例如,没有履行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即便系轻微犯罪和初犯,如果对其适用犯罪记录封存,是否会对受害者产生二次伤害,且激化矛盾,似还有必要进一步做好社会评估。
(三)关于轻微犯罪记录的封存内容
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是仅封存“有罪判决”,还是将在侦查、起诉、刑罚执行等阶段的相关记录一并封存,也是调研中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部分意见认为,即便在侦查阶段被撤销案件或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相关“涉罪记录”仍可能被用人单位等查询,导致“隐性标签化”,阻碍其回归社会。因此,建议参照现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封存做法,对涉罪记录进行全面封存。
调研组认为,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既然“犯罪记录”被封存,则侦查、起诉阶段的“涉罪记录”亦应予以封存。但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基于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力求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故封存的内容范围广。在审判公开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难以完全照搬,实践中一些案件的涉罪信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传播,事后封存也难以改变这一事实。因此,要着重从犯罪记录封存的效果方面考虑,对符合封存条件的前科人员,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有关国家机关应依法办理。对于无权查询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申请的,不应提供相关信息或明确告知其无权查询。
经适当技术处理后,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例不影响对其裁判文书公开和作为典型案例公布等。
(四)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程序
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程序该如何启动,调研中各方面还存在不同认识。其中主要争议在于是否有必要设置一定条件和考察期,只有在考察期内满足规定条件的,才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一种意见认为,只要符合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条件,即推定行为人已改过自新,建议以刑事程序终结为节点,由有关国家机关依职权自动启动封存程序。另一种意见认为,符合封存条件并不能等同于行为人已彻底改过自新且无再犯风险,建议设置考察期,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封存。还有意见认为,宜根据宣告刑长短分别设置不同期限的考察期:短期自由刑(1年以下)的案件审结后立即封存,1—2年刑期的案件执行完毕2年后封存,2—3年刑期的案件执行完毕3年后封存。
调研组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即采取“自动封存”模式。主要理由:一是基于刑罚执行的经济性原则考虑,“自动封存”模式可减少管理成本、便于操作;设置考察期必然要配置更多司法资源。二是轻微犯罪人员社会危险性本就较低,执行刑罚已具备并实现矫正功能。设置考察期限存在长短两难,短则难以产生额外预防效果,长则给行为人造成额外负担。三是对于是否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进行“二次审查”,还可能衍生廉政风险。
关于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文书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为保障犯罪记录封存的权威性,建议在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中记载封存事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参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规定,建议以通知书形式告知有关各方。
调研组认为,采用专门的通知书形式更为妥当。一方面,轻微犯罪记录的封存及解封,本质上都属于司法行政权而非裁判权,故无须在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作出裁判。另一方面,如果在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中记载封存事项,待法定解除封存情形发生后,解除封存也将直接冲击裁判文书的既判力。
(五)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解除
调研过程中各界一致认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后,若出现特定事由,则应解除封存或者撤销封存,比如发现漏罪、再犯新罪等。
调研组认为,规定解除封存的事由和程序,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必不可少的内容。明确解除犯罪记录封存的事由和程序,能够最大限度降低记录公开对社会关系的负面影响,还可以通过后续责任机制保障社会防卫功能的实现。同时,也有助于在不影响犯罪人融入社会的前提下,对其有一定的约束性,尽可能减少社会面的担忧。具体如何规定,可以参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关规定,作进一步研究。
三、推动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工作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结合本次调研情况,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开展以下工作。
(一)推动开展试点探索,完善相关立法
考虑到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事关重大,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中央政法单位,联合开展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试点工作;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推动立法完善。在试点罪名的选择上,建议优先考虑案件量大、社会影响面广的个罪先行试点,如危险驾驶罪。一方面,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可观,具备试点的样本参考价值。2024年全国法院一审新收危险驾驶罪案件27.55万件,占全部刑事一审案件收案量的22.96%,数量庞大,可以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充足的试点样本。另一方面,危险驾驶罪的社会危害性小,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对于危险驾驶犯罪人员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符合人民群众的普遍预期,社会安全隐患可控。也可以在较轻刑罚范围内先行试点,比如针对被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轻微刑罚案件(约占比15.61%),此类案件数量可控,社会危害性低,具备试点基础。在试点地区的选择上,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开展试点。首先,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创新改革举措,对犯罪人员有利,需要以样本的全面性实现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因此,在试点阶段要获取全国性样本,实现试点数据的全覆盖,以确保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其次,以试点的全面性保证制度执行的公平性,防止地区性矛盾。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其特殊性,关注度高且较为敏感,要从试点阶段保证制度执行的公平性,而不宜像其他制度一样开展区域性试点。最后,以危险驾驶罪或者宣告刑为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作为试点,刑罚的可裁量空间有限,诉讼公平性风险可控。
(二)推动清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衔接
据研究者统计,截至2021年,涉及犯罪人本人附随后果的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共计418项,其中法律52项、行政法规10项、司法解释52项、部门规章258项、党内法规制度15项、团体规定15项、行业规定16项。部分规范性条款甚至突破上位法规定,设置不当的从业限制条件,未严格考量犯罪性质与从业限制之间的必要关联性,存在“一刀切”现象,这与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目标存在冲突。因此,需要系统梳理从业限制性法律法规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并做好修订清理工作,确保从业限制都有明确的国家规定。同时,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前科报告制度作必要修改,增设“犯罪记录封存与从业限制衔接”专项条款。明确“封存犯罪记录不影响符合法定条件的职业准入”,并对“因犯罪性质特殊确需限制从业”的情形,通过立法作出严格例外规定。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衔接问题,将刚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纳入考量,实现治安违法记录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协调统一。
(三)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强化技术支撑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运行离不开信息化应用,首要任务是加强顶层设计与跨部门协同联动。建议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共同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在数据归集、封存操作、查询授权、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职责边界与协作流程,打破部门壁垒,形成工作合力。平台建设的核心目标是建成覆盖全流程、全链条的国家级犯罪记录封存数据库。一是全量归集与动态更新。无缝对接各政法部门的业务系统,自动、实时汇聚涉及轻微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刑罚执行(含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等全环节、全要素的犯罪记录信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鲜活性。二是精准封存与动态管理。系统需能根据预设的封存条件(如罪名、刑期、是否初犯等)和法律文书指令,自动识别符合条件的记录,实施精准封存操作。建立“一案一码”的动态管理系统,对每一条记录的封存状态(已封存、待封存、已解封)、封存时间、操作人员、解封原因等进行全程可视化、可追溯的监管。三是安全共享与受控查询。实现数据在授权范围内的互联互通。设定严格的权限管理和审批流程,确保只有法定情形(如再犯罪侦查、国家安全审查、特定岗位政审等)下,经依法授权的主体才能穿透封存屏障进行查询。所有查询行为必须留痕备查。四是高效解封与联动处置。当出现法定解封情形(如发现漏罪、再犯新罪)时,系统能快速响应,依法解除封存状态,并自动通知相关司法机关,确保后续司法程序顺利进行。
结语
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项需要立法、司法、行政、技术、社会多方协同的系统工程,更是一项关乎社会公平正义、长治久安的精细工程。在立法层面,需通过科学修正《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制度框架,为改革提供法治根基;在司法层面,要求法院、检察院精准适用封存标准,严把程序正义关口;在行政层面,需要公安、司法行政、人社等部门打破数据壁垒,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在技术层面,需要依托全国统一信息管理平台,筑牢数据安全防线;在社会协同层面,则需要公众理解支持,消除歧视观念,营造包容环境。此项改革的深层价值在于,一方面,通过在有效防范社会风险、绝对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消除轻微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制度性阻隔,真正打通其融入正常生活的“最后一公里”,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以制度创新为支点,撬动犯罪附随后果体系、前科报告制度、职业禁入规则等关联领域的联动改革,推动社会治理从“粗放管控”向“精细修复”转型,为构建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注入新动能。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gaaao.com/gaaao/13333.html发布于 2025-12-04 15: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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